课程详细信息

课程代码 :
X190525
课程名称 :
破产法
课程英文名称 :
Bankruptcy Law
课程简称:
类型 :
院系
开课学期:
秋季
学科/院系:
(190)凯原法学院
课程学分:
2
是否跨学期 :
总学时:
36
实验课学时 :
讨论学时 :
周学时 :
课程性质 :
专业课
课程层次 :
硕士课程
课程分类 :
全日制课程
课程类型 :
硕士学位课
考试方式:
上课方式:
课程教材语种类型:
授课语言类型:
成绩等级 :
通过不通过
是否绩点统计 :
开课状态 :
开课
任课老师:
课程简介 :
本课程教学目的是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破产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熟悉有关破产制度的法律法规,并训练学生应用破产法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本课程内容主要包括破产法基本制度中的破产申请和与破产案件受理制度、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财团与破产财产制度、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制度、债权人会议制度、破产重整与和解制度、破产清算制度、破产法律责任制度。 本课程中教师会根据内容的需要安排课堂案例分析讨论。
课程英文简介:
This course will consist of three parts: the introduction to bankruptcy law, bankruptcy procedure law and bankruptcy substantial law. The concept and features of bankruptcy, legislative models and purpose of bankruptcy law, bankruptcy conditions and jurisdiction of bankruptcy case will be studied and discussed in the first part. And the initiation of bankruptcy procedure, announcement of bankruptcy, in the second part; Some special systems such as insolvent properties, recall right, set-off right, recovery right, bankruptcy crime and so on will be the themes researched in the third part. As the course goes on, some typical cases will be discussed in the class.
教学大纲: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4)(括号中为课时数,每周两课时) 1.破产和破产法 2.破产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要求:重点掌握下列问题:破产的概念与特征;破产与民事执行制度的区别;破产法的概念与基本内容。 第二章 破产申请和受理(4) 1.破产要件 2.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要求:重点掌握下列问题:破产要件的概念、内容和各学说观点;破产能力的概念与内容;破产申请的提出;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企业涉诉案件的正确处理;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 第三章 债权人会议(4) 1.债权人会议的概念与组成 2.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及其职权 3.破产监督人制度 要求:重点掌握下列问题: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的议决规则及其决议的效力;破产监督人的一般职权。 第四章 和解与整顿制度(2) 1.概述 2.和解制度 3.整顿制度 要求:重点掌握下列问题:各国破产立法中各种预防破产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我国和解整顿制度的特点与不足;我国提起和解程序的法律条件;破产和解的具体程序;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企业和解整顿的依法终结及终结后债务的清偿。 第五章 破产宣告(2) 1.破产宣告 2.破产宣告裁定的法律效力 要求:重点掌握下列问题:破产宣告立法中的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破产宣告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破产宣告对债权人的法律效力;破产宣告对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行为的效力;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清算组行使合同解除权对相对人发生的法律效力;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 第六章 破产财产(2) 1.破产财产的概念与特征 2.破产财产的范围 要求:重点掌握的问题:破产财产的概念;各国立法对破产财产不同的立法原则;我国《破产法》对破产财产范围的规定;哪些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 第七章 破产债权(2) 1.破产债权的概念与特征 2.破产债权的范围与确认 3.未到期破产债权的清偿 4.破产程序中的连带债务问题 5.破产案件中的保证责任问题 要求:重点掌握下列问题:破产债权的概念、特征及权利行使上的特点;我国破产立法对破产债权范围的规定;破产债权的审查、确认程序;未到期破产债权的清偿与扣除利息问题;附条件债权在破产宣告后的清偿问题;连带债务人破产时,对破产债权人的清偿问题;连带债务人破产时,其他连带债务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问题;破产程序中的保证责任问题。 第八章 别除权、取回权、抵销权(4) 1.别除权 2.取回权 3.抵销权 要求:重点掌握下列问题:别除权的概念与特征;别除权产生的法律依据;别除权人的破产申请权与债权申报义务;别除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的权利;取回权的概念与特征;一般取回权及其正确行使;出卖人取回权及其正确行使;行纪人取回权及其正确行使;代偿取回权及其正确行使;抵销权的概念与作用;破产法上抵削权行使的特点;各国立法禁止破产抵销的规定。 第九章 破产管理人制度(4) 1.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2.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与职责 要求:重点掌握下列问题:破产管理人的概念;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及我国在此方面应进行的改革;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破产管理人的义务。 第十章 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分配(4) 1. 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变价 2.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支付与破产分配 要求:重点掌握下列问题:清算组对破产财产实施收集的方式;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概念和特征;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各自包括的范围;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拨付与清偿的原则和方法;破产分配的顺序。 第十一章 破产程序的终结(2) 1. 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和终结的程序 2. 免责制度 3. 复权制度 要求:重点掌握下列问题: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效力;免责制度的概念和意义;破产人获得复权的方式。 第十二章 破产救济与破产责任(2) 1.破产救济 2.破产责任 要求:重点掌握下列问题:我国现行破产救济制度的基本内容;我国现行有关破产救济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措施;概述破产责任的追究;我国破产欺诈行为的具体表现;破产程序中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破产程序中违法犯罪行为的表现与刑事责任等。 对学生学习的总体要求是:课前应仔细研读教材相关内容,经老师课堂讲授后,吸收知识并释疑,力求通盘扎实掌握。
教学进度:
考试大纲:
本课程属于大学本科法学专业中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内容。课程内容包括理论推论、法律规范研究和案例分析。在任课教师的引导下,学生通过听取教师讲授、课堂讨论,能逐步掌握相应的破产法的理论知识,学会解剖实际的破产法现实案件方法和技巧,从而培养分析具体问题的能力。 本课程采用闭卷考试,成绩构成分平时成绩(约占25%)和考试成绩(约占75%),平时主要参考学生参与课堂的积极程度以及论文写作(适当时)的成绩。